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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印发的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3〕21号),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,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,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管理,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、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。
企业印章是企业身份和权力的证明。盖有企业印章的文件,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文件,同时意味着企业对文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。企业印章如被他人盗用或冒用,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责任。
企业印章的使用范围
1、凡属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、开具介绍信、报送报表等一律需要加盖公司法人公章。
2、凡属企业内部行文、通知等,使用公司内部印章。
3、凡属部门与公司、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等,加盖部门印章。
4、凡属经营类的合同、协议等文本,一般使用企业合同专用章或企业法人公章。
5、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,用财务专用章。
首先,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,可增强管章人责任感,发生问题也有利于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。对财务章和会计人员向银行预留印鉴的私人印章,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,切不可由出纳一人统管。
其次,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,登记簿应由印章保管人专人保管和登记。
再者,严禁将印章带出企业,严禁在空白贷款合同或协议便笺上盖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