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内容
1993年印发的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3〕21号),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,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,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管理,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、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。
印章丢了,首先要去做申报作废流程,具体如下:
一:丢失后应该:
1、首先要登报声明作废。登报费用可能要200--400元。要马上通知银行,立刻启用新印鉴。
2、马上清理支票,如果发现有空白支票遗失,要向法院申请办理停止银行支付公告。
3、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有利避免给公司带来其他损失。
注:法人章如果没有编号可以不用登报。
企业印章的使用范围
1、凡属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、开具介绍信、报送报表等一律需要加盖公司法人公章。
2、凡属企业内部行文、通知等,使用公司内部印章。
3、凡属部门与公司、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等,加盖部门印章。
4、凡属经营类的合同、协议等文本,一般使用企业合同专用章或企业法人公章。
5、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,用财务专用章。
首先,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,可增强管章人责任感,发生问题也有利于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。对财务章和会计人员向银行预留印鉴的私人印章,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,切不可由出纳一人统管。
其次,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,登记簿应由印章保管人专人保管和登记。
再者,严禁将印章带出企业,严禁在空白贷款合同或协议便笺上盖公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