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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印发的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3〕21号),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,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但是,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,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管理,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、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。
一般外企的印章,国外的印章多用于蓝色的.香港台湾的也用蓝色的.红色的一般在国内用颜色没有关系,不影响法律效力。国际上通常习惯用蓝色,我国国内,通常习惯用红色。至于业务章就不会了,但要是有跨国律师监督签署的跨国合同章,则必须有双色章。这样不管是在国内国际打官司。该合同都成立。
名章
泛指作者姓名、字号等代表作者身份的印章,用于作者落款之后,一幅作品有两方以上名章时要有阴阳变化,且大小相近,间隔至少一个章的空位。名章有时也可作手章使用,因其意义比较严肃,固以方形为主。
具体的说,企业应有专人管理公章、业务章、合同章等,企业每一个管理人员如董事长、总经理等,如需要使用印章,必须将需要盖企业公章的文件交印章管理员登记,共同在印章登记簿上签名确认,并经厂领导签字。如属于特殊情况,也应经领导批准,编号登记,并由领用人签名确认。未使用的合同、协议、便笺必须交回,如已使用的也必须由领用人再补办登记批准手续。